原告佛山钻石洁具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、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、林汾阳一案
3月6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,原告佛山钻石洁具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、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、林汾阳一案,因被告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。
原告请求法院判令:1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68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、即立即停止使用假冒第668676号商标的卫浴产品;2、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(含原告的合理之处);3、判令被告在《南方日报》《佛山日报》上刊登声明,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;4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